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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
时间:2010-06-25 17: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从2009年8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规定,北京将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针对2007年7月1日推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进行新举措的实行办法。相信很多网友对于新规定并不太熟悉,所以网易汽车编辑也是整理相关内容方便网友查看。

  为什么制定新的交通快速处理规定:

  两年来,虽然大部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顺利解决,但仍存在着少数驾驶人因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个别驾驶人在填写《协议书》后不按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不履行赔偿责任等问题。对此,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结合社会民众反馈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新规定具体要求:

  1、是在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不再上浮,以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恢复道路畅通: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

  案例分析:

  自2009年8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

  需要注意的地方:如经交警处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浮动。(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费应上浮10%。)

  2、针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一是针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在《协议书》中增加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的内容,无责方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出具《协议书》后可以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以解决全责方因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履行理赔义务,使无责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

  案例分析:

  过程:2008年12月20日晚高峰期间,王小姐曾在丰台区西罗园路口追尾张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轿车。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认定王小姐承担全部责任。次日上午,双方共同到王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了查勘定损,并约好车辆修理完毕后再共同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王小姐由于单位临时安排出差,迟迟无法按约定和张某一起去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为此,张某很生气,王小姐也深感愧疚。虽然事后,王小姐一回到北京就立即联系张某领取了赔款,但也都给双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结果:新的快处措施实施后,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姐和张某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的授权,则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张某支付赔款,大大方便了事故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发生事故后,双方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全责方授权,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对方支付赔款。

  新规定的作用:以上两项措施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少数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于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的问题。重新制定的举措。

  新规定的好处:

  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能够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又能快速解决发生事故后的交通拥堵问题。

  无责方理赔更加方便:对全责任方和无责任方规范更加成熟,无责任方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不用再去和全责方进行纠缠.

  【相关法律知识】

  1、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赔偿标准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误工时间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上海护工一般700-900元/月)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没有票据的,上海一般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上海一般为2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赔偿标准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海为20元-40/天,对营养期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7住宿费赔偿标准:

  凭票按需据实计算。(没有票据的,上海一般为60元/天)

  8、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每一级赔偿2年计算,即按十级2年、九级4年、八级6年、七级8年、六级10年、五级12年、四级14年、三级16年、二级18年、一级20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抚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赔偿一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注意: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般不超过5万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通常在死亡和伤残的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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