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者院期间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
时间:2010-06-03 17:1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上一篇: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一般程序
- 下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部门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