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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时间:2010-05-05 10:12 来源: 未知 点击: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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