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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款计算方式之我见
时间:2010-04-27 17:3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编者按:交强险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都面临一个新课题,如何准确无误地计算出交强险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还涉及到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计算。本报于7月14日、7月18日分两期刊登了张侃的“交强险赔款计算详解”文章,受到了许多读者的关注,也得到了很多的反馈,其中有不少读者提出该文值得商榷的地方。我们选出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篇刊登,以期待更多的读者参与进来。相信随着交强险实施后越来越多的理赔实践,我们能最终得出一个统一而标准的计算方法。

看了7月14日和28日第8版《交强险赠款计算详解》一文后,我觉得文中在计算方面存有误区。该文在交强险实施后,计算交强险损失时是在甲乙双方有责的前提下将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了责任分担,而作为交强险首先赔偿的前提是只要有责就应该将任何第三者的损失都列入总和,如果大于限额才能按每项损失比例计算各类的金额。在该文中,笔者开始就进行了划分,从某种程度上损害了骑车人和路产者两位第三者的利益,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赔偿原则,并将第三者损失范围划少了。对于甲乙双方来说,各自都有一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在计算时应该将对方划入一个独立的个体当中,再进行各个体比例分摊。这样就能更好地反映出交强险的计算程序。

仍然沿用张侃同志设定的案例:

  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0000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0000元;甲乙车都承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承保险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承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我认为,根据交强险计算在先的原则,该案交强险的赔偿应该按以下方式计算:

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10000+5000=150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0000/(10000+5000)×2000=1333.33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5000/(10000+5000)×2000=666.67元

  说明:路产损失和乙车的损失相对甲车来说都是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该先总计再进行分摊。乙车总损失减去交强险的赔付金额后,再另行按商业险的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计算。笔者原来的分摊方式是不妥的。(以下相同)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0000+30000=50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30000)×8000=32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30000/(20000+30000)×8000=4800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50000+120000=170000>50000

  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50000+120000)×50000=14705.88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20000/(50000+120000)×50000=35294.12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2、乙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损失金额=3000+5000+5000=130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甲车得到的赔偿=(3000+5000)/(3000+5000+5000)×2000=1230.77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5000/(3000+5000+5000)×2000=769.23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300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8000元

  (3)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核定损失金额=(100000+20000)=120000>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额=50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50000元。

  乙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8000+50000=60000元

  最后在本案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应该是按以下方式分配: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230.77元

 其中:

  赔偿车辆=3000/(3000+5000)×1230.77=461.54元

  赔偿货物=5000/(3000+5000)×1230.77=769.23元

乙车得到的:

  车辆损失赔偿=1333.33元

  医疗费用赔偿=3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14705.88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

  医疗费用赔偿=3200+8000=11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35294.12+50000=85294.12元,全部用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

  路产损失赔偿=666.67+769.23=1435.9元

因此从设定的这个案例来说,我认为交强险应该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计算,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讨论多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且非车的第三者损失大于或等于交强险保险限额情况

  甲车赔偿第三者损失计算方法:

  乙车损失金额=[乙车实际损失/(乙车实际损失+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财产保险限额

  车上(第三者)人员伤残亡金额=车上(第三者)人员伤残金额/(车上人员伤残金额+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人身伤残金额)×人身伤残亡保险金限额

  车上(第三者)人员医疗费金额=车上(第三者)人员医疗费/(车上人员医疗费+所有涉及到的第三者人身医疗费)×医疗费保险限额

乙车类似上式

  二、在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且非车的第三者损失小于交强险保险限额情况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来以后,甲乙二车赔偿金额大于所涉及到的第三者金额时,我们就应该再继续按实际损失在二车之间分摊:

  分摊公式

  甲车承担的损失=[甲车按交强险计算出来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甲车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乙车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实际损失

  乙车承担的损失也按上式进行计算。

  这样计算出来一是体现了甲乙在交强险的条件下是公平承担第三者的损失的,同时也是防止第三者获得不当得利的手段。

  如果车辆还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计算时应该在减去交强险时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各自所承担的交通责任进行计算。

  对于商业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

  我认为张侃先生所算的商业第三者责任计算方法应该是很正确的,但对于商业车损险我补充一下,还应该考虑到车辆在未足额投保的情况下计算,因此对于商业车损险还是要把原来的那种比例方式考虑进去。因此商业车损险的计算公式就应该分为:

  1、当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保险金额/车辆的实际价值)-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责任比例×免赔率

  这时车辆属于不足额保险,为什么又不放在实际损失减去交强险赔偿之后进行比例赔偿呢?因为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所获得的赔偿并不是按比例赔偿的,而是受害人应该获得的法律赔偿,这与以前的车损险赔偿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地方。

  2、当保险金额大于车辆实际损失时,应该就是侃的那种计算方式了: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责任比例×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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