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必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有的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间接因果关系都能成为刑法规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关系,即数个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中断的因果关系形式,即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在这里,我们不妨引入西方侵权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来加以分析。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插因是一种独立的原因,横插在原初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改变了事件的自然结果,产生了一种否则不能达到和不能预见的结果。这种独立的作用破坏了被告的过失行为和不法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独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种直接原因,一种有效的插因是一种新的和独立的力量,它打断了原初不法作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本身成为一种直接原因和近因。”
本案中,被告人违章行为引起肇事,将被害人甩出车外,本案中的危害结果,既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不排除是“插因”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明),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是介入的其他车辆将被害人拖带辗压致死(有可能发生新的危害后果,如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被轧死)。
四、证据方面的问题
此外,从证据角度来讲,认定被告人的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证据上缺少唯一性和排它性。
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证据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审查判断证据,其中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是,依照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的唯一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违章肇事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被害人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在这一过程中,第一不能排除被害人被甩出车外造成轻微伤和轻伤后果,也就是说死亡结果不是唯一的。第二不能排除其他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因此,认定被告人违章行为一定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缺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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